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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法律适用的重要指南,司法解释在克服规范条文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规制司法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法制的统一实施,保障个案公正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规范是否实现了体系和内容的无缝对接,司法解释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有无操作性,相关标准的提出有无充分的经验基础和理性依据,不时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近年随着网络技术迅速运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与他人权益的保护呈现紧张关系,鉴于一些网络大咖利用网络平台发挥虚假信息,中伤他人,或者兴风作浪,散布恐怖信息等行为,屡屡造成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侦、诉、审部门择用相关罪名惩罚网络造谣传谣,起哄生事等行为。由于解释以相关信息点击率、转发率为评估危害程度的指标,它的出台引起了学界的质疑。为此,本文结合对“秦火火”案件的审理分析考察刑事司法解释与刑法条文的关系,探讨规范性解释与案例解释的互补的路径。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共26000字。第一部分,介绍“秦火火”案件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结合该案事实,对应刑法关于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素,细致分析相关司法解释对散布行为,散布对象即“虚假信息”,微博社交平台网络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界定,从中评估二者的契合度,并观察分析刑法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二部分,结合本案事实和裁判需要,基于法律的局限性、规范性和语言的模糊性。阐释规范必须经过解释的基本原理,展开分析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关联,由此延伸分析现有司法解释的不同形式,分析解释层次及效力,同时根据传统时空领域与网络领域的法律运用的异同,分析传统罪名用于规制新领域活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第三部分,明确跟进相关司法解释应当秉承的价值依据。一方面,坚持刑法保护法益的基本立场,分析网络空间的公共传播方式的特点,明确国家、政府、民间团体、个人名誉权都应当保护的法益;另一方面,坚持刑法的不得已性,即在可罚的违法性层面,讨论刑法介入保护的适当时机与必要的限度。第四部分,由本案运用法律及解释的情形追问我国大陆区域采取规范性解释的历史源由,分析欧美等国解释刑法规范的主要方式,根据我国司法惯性和执法需要,探索规范性解释与案例性解释的并行的可能性,并根据现有司法背景与条件,捋清规范性司法解释与案例性解释的效力层次。第五部分,结语。根据全文分析,对本案处置结论提出自己的看法,赞同法院对秦志晖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判罚结论,但认为检察机关起诉其构成诽谤罪,以及法院根据点击率和转发率判定其诽谤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仍有须予进一步研究之处。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大陆地区刑事司法活动规律,展望案例性解释逐步取代的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