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诽谤罪若干问题研究 ——以“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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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早已悄然来临。微信、微博、抖音等各种类型的即时通讯、分享软件不断壮大,用户体量迅速增长,带来了海量的信息资源和24小时不停歇的信息流转。在网络这样一个信息高速流通的空间中,诽谤内容发布和传播的容易程度、快速程度都远远超出了普罗大众的想象。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给不法分子创造了更多更大的实现机会,使其肆无忌惮制作或传播诽谤他人的内容,不仅严重地危害了其他公民为民法典、刑法、宪法等所保护的人格权利,而且破坏了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社会秩序与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言论氛围,容易造成人人自危的不安全感。我国正处于互联网高速发展的阶段,传统诽谤类案件向网络诽谤逐步转变的趋势也愈发凸显,因此对网络空间诽谤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的深化与实践的更新早已刻不容缓。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关键点“情节严重”四字高度概括,却使得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要刑法规制的司法认定极易模糊不清。另一问题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诽谤罪的追诉模式是以刑事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网络诽谤多发,其影响面大、取证困难且多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等特点,使得原本以自诉为主的诽谤案件,却逐渐演变为公诉多发的态势。近期民众热议的“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一案中的自诉转化为公诉就引起了学界的讨论和研究。因此,由于诽谤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都过于概括,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入罪标准不明、是否适用公诉不明等情况。入罪标准的僵化过时使得刑法的谦抑性被破坏,而公诉的标准不明则带来了公权力机关的“不作为”和“过度介入”都时有发生的现象。公权力机关的“不作为”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使其免受侵害;它的“过度介入”,又让部分诽谤罪公诉滥用情况显著难以服众,更进一步而言可能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危机和民众法律信仰的降低。为完善网络空间诽谤罪涉及的刑法规制与否及公诉适用的问题,需要明确诽谤罪入罪及适用自诉与公诉这两种不同追诉模式的标准,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诽谤罪,恰当选择追诉模式,才能减少民众的反对之声、学界批判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冲突和纠纷。基于此,本文以最近引起热议的“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一案为切入点,同时列举其他诽谤罪公诉案件,对网络空间诽谤罪的两大核心问题,即入罪标准和公诉标准中的核心争议点进行讨论。既关注网络时代诽谤罪的实体判定标准,又兼顾部分程序法相关内容:首先对网络空间中诽谤罪为定性的核心问题就是“入罪”标准,本文重点探讨对“情节严重”这一标准中具有争议的点,即两高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问题;其次,探讨在对网络空间诽谤罪的规制上是采用自诉还是公诉的追诉模式,又涉及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界定问题,本文在第三部分也重点讨论了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的两高司法解释补充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一情节。最后,笔者抛弃了对网络时代诽谤罪各类司法实践现状、已达成通识的问题的研究,而是将视角聚焦于实践中引起争议和思考的两高司法解释两个核心标准的适用和学理分析,希望通过对标准模糊僵化、配套程序不完善等问题的提出,明确网络时代诽谤罪的入罪和公诉应适用的标准,提出自己补充或新增有关司法解释的建议,即提出两个核心争议问题的完善建议,希望能给予网络空间诽谤罪的司法实践未来发展以启示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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