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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上,主要有两种经典的模式——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这两种模式都是根据每个国家的国情长期发展的结果。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登记要件主义立法更重视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在保护交易的安全性方面做得较彻底,所以这种模式无对抗和第三人范围问题的发生。而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这样法日两国均发生了对抗问题和第三人范围问题。基于物权本质上的排他性及,绝对的支配性,物权的变动会对第三人产生较大影响,因而必然要以一定的形式使外部知晓物权的存在和变动,由此,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在其法律中中规定“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关于该规定,产生两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其一,不得对抗的含义是什么?该文通过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学者针对不得对抗的各种见解,表述了未经登记和不得对抗的含义以及由此承受带来的不当利益,可归责性的基础是建立在权利取得者主观上的,对其权利的得失进行正当性分析。其二,不得对抗主义中的第三人范围究竟是什么?对于第三人的范围研究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论,从法国法,日本法以及英美法有关规定来看,各国的判例和学说就如何来确定第三人的范围提供了很多的理论依据,总的来说主要是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的。就法国而言,法国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1855年最终确立,对于第三人的客观要件,法国的规定不同于日本,日本经历了从无限制说到有限制说的转变,而法国一开始就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因而其范围是很明确的。在第三人的主观要件上,法国法在1968年以前确立了欺诈理论,在1968年以后判例又重新确立了恶意者排除论,并将原不为第三人的善意转买入纳入第三人范围。由于日本继受了法德两国的法律制度,实体上采用法国的意思主义,程序上却用德国的物编主义,这种不完全的继受,使得日本的学者在主观善恶上各自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理论和派别,先是学说提出背信恶意者理论,此后被判例采纳后又成为了日本通说,即便是判例最终确立了背信恶意者的第三人理论,但仍有许多的争议为其合理性煞费苦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有百年历史的日本民法,也在不断地通过学说和判例理论来修正和完善自己法典。我国法律本身就有继受日本法的传统,因此,在吸取他们的经验教训之余,更多的是以上种种理论能为我国登记主义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许多丰富的资料和经验。
我国在依据自身国情的基础上,通过移植西方法典的先进性理论,就物权变动采取了以登记生效要件为原则,以登记对抗要件为例外的立法例。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何谓善意?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具体有哪些?法律未明确规定。由于我国在登记对抗理论的论文及专著的数量有限,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第三人理论,对其合理性以及不足之处进行系统的分析,通过比较法日英美国家的登记对抗理论,在第三人主观要件上,通过对美国物权变动中的“保护善意购买人规则”的论证,肯定了我国物权法在对第三人的范围上进行“善意”的限定,并对善意进行了重新界定,指出善意一定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标准,此外还对善意的认定建立一个可行的客观化标准,以便准确判定在后购买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在确定第三人的具体范围上,笔者借鉴了日本法客观标准中“对抗关系”说作为确定我国登记对抗下第三人范围的依据,然后以类型化的方式对我国物权法中各种可能出现的第三人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