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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救济制度的一种,指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它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我国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又出台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使无过错配偶方人身权益得以维护,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加之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得比较笼统,如何把握和适用这一制度,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题,并成为了我国婚姻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制度,许多学者纷纷撰文发表己见。本文着眼于对中韩两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并找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探讨韩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从两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宏观方面入手,首先分别阐述了中韩两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了两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成果。其次,对两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方面进行叙述,对两国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赔偿金数额确定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再次,通过比较中韩两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找出两国在精神损害、损害赔偿性质、过错界定、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并分析了差异形成的原因。最后,总结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在适用范围、义务主体的范围比韩国小;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没有可参考的法律依据、现实当中难以具体赔偿数额;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没有法律依据等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借鉴韩国的规定,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义务主体范围,规定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依据、民事责任的程度方式,弥补法律漏洞。中韩两国的社会政治制度不同,民族不同,传统文化不同,所以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过程、内容效率等方面也不同。但韩国1960年制定《民法典》以来一直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至今已有50年的历史,他们的法律制度完整,实践性强,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