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新形势下保卫工作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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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形式下,高校保卫工作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其职责既要保家护院,又要协同社会治安力量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但目前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高校保卫没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法律效力低。我们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转变观念,争取战略的主动。
  [关键词]保卫工作 重要地位 存在问题 争取主动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5-0015-02
  
  高校保卫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特殊的工作。所谓高校保卫工作,是指为了维护高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高校保卫组织在高校党委行政的教导下,不断解决高校的安全需要和对其产生危害因素之间矛盾的安全保卫工作活动。由于我国的高校是为我国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园地,新的高校保卫工作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
  一、高校保卫的政治地位
  (一)高校保卫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行政管理工作,工作的好坏在政治上会产生重大的影响。高校具有人才荟萃、信息密集、政治敏感、影响巨大的特点。高校成为了国内外一切敌对势力和我们争夺接班人的主要阵地,搞好高校保卫工作是我国政治斗争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二)高校保卫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工作十分复杂。在高校保卫工作,必须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依法办事,特别是涉及到广大师生员工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实践证明,高校知识分子集中,敏感性强,保卫部门处理问题,必须注意政策策略、讲究方法、讲究斗争艺术,既要打击各种破坏活动,又要注意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避免伤害好人。任何在政策、法律秩序中所产生的失误都将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和后果。
  二、高校保卫工作的法律地位
  高校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一样,在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打击各种危害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犯罪势力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虽然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对高校保卫工作进行过系统的、权威性的立法,法律地位尚未确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保卫部门起到的协助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公安保卫法制的不断健全,高校保卫工作的法律地位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三、高校保卫工作的职责
  高校保卫工作是指为了维护高校的安全,高校保卫部门在高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不断解决高校的安全需要和其危害因素之间的矛盾的安全保卫活动,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对高校的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但是,高校保卫部门不仅仅是起到“看门护院”的作用,它还起着协同其他社会治安力量共同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势力作用。高校保卫部门的部分业务工作与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有交叉,相互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因此,高校保卫工作的职责,一方面必须维护高校内部治安,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建设等活动,另一方面还必须协同社会治安力量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高校保卫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尽管高校保卫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许多直接和间接的重要贡献,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目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致使高校保卫工作没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具体表现:
  (一)高校保卫工作在单位内部的地位出现倒挂现象,主要表现:1.认为高校保卫工作一部分业务工作与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有交叉,故属于多余层次。2.认为高校保卫不创造财富,只是看门护院,无足轻重,高校保卫工作形同虚设,可有可无。3.高校保卫人员没有正规渠道来源,年龄普遍高、文化程度普遍低,没有设置专业进行训练,尚未成为专业化队伍(尽管许多高校从各类保安公司、保安训练学校或社会上聘用保安人员,以加强保卫工作的力量,但这些保安人员只受过常规的保安训练或学校的一般训练,缺乏高校保卫工作的专门训练,很难完成赋予的保卫职责)。
  (二)高校保卫部门和保卫干部由于工作性质所决定,长期处于一个复杂而矛盾比较尖锐的岗位,往往在处理事情上使领导和群众都有一定的看法,甚至把保卫干部比作出气筒,是发泄和追究责任的挡箭牌。
  (三)高校的保卫工作往往是上面检查工作时“安全无小事”,但在实际投资上很难到位。目前,犯罪分子作案逐步转为高智能化,仅凭我们现在保卫干部和保安的人防力量已经远远达不到跟踪破案的目的。我们现在必须高度重视人防和技防相结合,舍得投资花钱买平安。
  (四)保卫工作长期没有专门立法,师生员工甚至某些高校干部对高校保卫工作不甚了解,当然也就不能正确认识高校保卫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按领导的意志来处理问题,不是以法规和法律来办事,使保卫干部很难开展工作,往往使保卫工作处于难堪状态。
  (五)高校保卫工作的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基础理论学科体系尚在研究之中,高校保卫工作缺乏业务理论指导,很难摆脱盲目性、随意性。
  (六)高校保卫工作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普遍较低,连晋级职称、住房等都处于劣势,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很难提高保卫人员的高度责任心。
  五、高校保卫工作的法律效力较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高校保卫工作一直缺乏专门的立法,只有一些国家发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为没有执法权的高校保卫工作,势必造成非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尴尬局面,高校保卫部门在许多情况下,只好“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谁主管、谁负责”,许多工作落不到实处,真正发生事件,政府与高校相互扯皮。非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高校将会出现“官司缠身”的尴尬局面,高校保卫工作难以开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高校的声誉。
  六、当前校园治安存在着以下特点
  校内人员与校外人员因经济、恋爱、婚姻、工作、学习、生活引发的矛盾多,学校各个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多,境内外敌对视力加强高校校园渗透引发的政治事件多,校外人员进入学校盗窃滋扰、抢劫、强奸、杀人等事件多,突发事件多等等。每当校内出现治安问题,公安机关很难及时赶到,也不可能事必躬亲,亲必能解,这就加大了保卫工作的难度,出现了保卫工作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七、如何在新形势下抓住机遇争取主动
  种种困惑、困难、矛盾都必在发展、改革中解决,求生存、求发展是我们的第一要务,我们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紧紧抓住发展的机遇,转变观念,争取战略的主动,因此我认为必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转移:
  (一)由“打防结合”向“重点防范”转移。过去我们执行的“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现在由于高校保卫组织不具备执法地位,而应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全面预防的保卫工作职能上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因地、因校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二)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概念的转移。“谁主管谁负责”作为社会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多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反复多次强调的,高校保卫部门也为之努力做了不少宣传。但是我们过去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只限于某一件事、某一个问题或是某一项活动的负责与否,事实上“谁主管谁负责”这一综合工作原则的概念,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充分说明:一个部门的主管,若干部门的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整个安全保卫工作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央、各省、市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说的实现对保卫工作原则概念的转移,实际上是对这一要领作深入全面的理解,在这一基础上,我们高校保卫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高校内部要大力宣传、推行这一原则的真正意义,社会“综合工作一票否决权”的实施,使安全保卫纳入高校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针对高校保卫工作的历程、现状和工作的转移本人谈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对未来,不论高校如何发展、改革、变化,但安全保卫这根警戒线永远不能松、不能变,高校无小事已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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