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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被视为西方文明的主流精神,其中的自由、平等精神影响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诉求。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受到几千年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少地体现契约精神。婚姻法与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我国婚姻法一直承载着伦理习俗、国家意志等价值。契约精神的导入给我国婚姻法的转型带来了契机。本文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现代法基础的“契约精神”。首先通过对契约的概念、民事法律中契约精神的内涵阐述,进而提出契约精神是现代法的基础。契约精神中的自由、平等和公民意识观念塑造了普通民众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本位观念。第二部分,婚姻的性质与契约精神的契合。首先对婚姻法律关系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评述,包括契约说、制度说、伦理说、身份关系说,通过对各种学说的评述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将契约说与身份关系说结合起来认识婚姻法律关系的性质,婚姻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符合契约的精神,但不能忽视婚姻的身份性。最后,论述以契约的观点看待婚姻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贯彻现代婚姻法的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理念;二是有利于实现婚姻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三是有利于法律在调整婚姻关系时候更具可操作性;四是有利于明确婚姻法的角色定位。第三部分,婚姻契约观念引领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这是本文的中心部分,首先阐述契约精神在我国婚姻法转型中的体现和作用,纵观我国近代的婚姻立法,1950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婚姻法即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1980年的婚姻法在此基础上允许夫妻在婚姻财产方面实行约定财产制;2001年经过全面修订后的婚姻法更加鲜明地体现了婚姻契约观的独立、平等、自由和正义的理念,如增设了可撤销制度,以及将夫妻约定财产加以细化,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在离婚制度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补充反对家庭暴力内容,体现出法律越来越重视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人格独立,从制度上保证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男女平等。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更加深入地贯彻了自由、平等和民主的理念。本文最后论述了如何运用“婚姻契约观”来指导我国婚姻法的构建,主要从四个方面来构建:一是以契约精神为理论指导,侧重个人权利的保障;二是个人权利要受到必要的限制以及国家干预的限度;三是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手段方面,还应该重视道德的调节作用;四是从务实角度出发,构建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