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然人责任是人类历史上最先产生、最早发达的责任形态,其它各类责任理论都从自然人责任理论中汲取了丰富的养分,其它各类责任制度也大多是依自然人责任制度为蓝本所建立,政府责任亦不能例外。在比较自然人与政府责任异同的基础上,用研究自然人责任的路径剖析政府责任,以研究自然人责任的框架构建政府责任,这将成为理解政府责任的独特视角。
一、政府责任是复合责任
政府责任问题涉及面甚广,对于其性质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可归纳为政治责任论、行政责任论、法律责任论和道德责任论等。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将政府责任视为行政责任,即“政府及其构成主体行政官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在“政府责任究竟为何”问题上,更多学者所持的是复合责任论,即“作为民主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公民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控制以确保责任的实现。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责任政府意味着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责任控制机制,这种责任控制机制既包括内部的也包括外部的。内部的政府责任控制机制或形式至少包括职业主义的作用、代表性的重要性及其伦理道德的考虑。外部责任机制在现代政府体系中,至少包括组织的或监督的义务,行政控制、立法监督以及司法争议的解决。”
将政府责任理解为复合责任确实存在着难度,我们在此引入了自然人责任。众所周知,自然人是集多重责任于一身的责任主体,“公民责任可以界定为属于公众领域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以及属于私人领域的社会责任和参与责任”。在上述各种责任形式中,政府责任与自然人责任都存在着层次问题,但它们在具体责任层次上却并不相同。自然人责任以法律责任为底线,以道德责任为最高境界,其间包含了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政府责任同样以法律责任为底线,“当政府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时,政府责任便得以最低限度的保证。”但政府责任的最终形式却并非道德责任而是政治责任:当人们对政府表达某些不满时,他们最多只是进行舆论批评、内心评价和道德讨伐;而当人们对政府的所有不满达到极点时,当各种责难形式用尽也无法解决问题时,他们便会要求政府承担政治责任。“政治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是政治上受信任的程度降低……最严厉的形式就是失去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当政府执政资格被剥夺时,政府责任也就不复存在了。行政责任是政府责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责任,“政府责任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与专业文献中更多地称为行政责任”。
二、政府责任是有限责任
社会科学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人性预设几乎是所有社会科学研究的起点。在各种有关人的理论假设中,“理性人”理论的影响可能是最为深远的。“理性人”是集无限欲望与有限能力于一身的矛盾体。为限制自身无限的欲望,人们设计出了各种各样限制自身欲望的制度。有限继承制度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有限继承亦称为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有限继承制度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将人们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欲望限制在有限的偿债能力范围之内。
“理性人”的人性预设也同样适用于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资源即意味着稀缺,可供政府运用的资源总是有限。但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欲望又是无限的,都希望政府能够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和更丰厚的社会福利。公共资源的有限与公众欲望的无限之间的矛盾迫使政府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必须运用理性进行决策和选择。而政府毕竟不是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面对永远的变化和未知,政府的理性永远是有限的”。自计划经济时代起,我国政府就被裹上了全能政府的外衣。这层厚重的外衣使得政府增加了管理成本、重复了管理智能;也使得政府既疲于奔命又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的行使,制约了政府作用的发挥。将政府列入“理性人”范畴还因为政府“也会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便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利性。”当代政府应当是有限的责任政府,这就要求政府职能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这也是打造当代责任政府的首要条件。理解政府责任的有限,我们仍以自然人责任为视角。首先,政府和自然人都是有限的责任主体。自然人以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超过这个底线的部分自然人就可以免责。政府责任通常以法律规定为限,超过法律规定以外的责任政府一般不需要承担。除此以外,法律还做出了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豁免的规定,以防止个人和其它主体对政府无休止的纠缠。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政府责任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责”。其次,政府和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有限的。《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主要,这十种方式其实就是自然人责任方式的界限。政府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当然也包括了其它方式。从目前立法实践来看只有政府赔偿责任实现了法律化,《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都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对政府承担责任的其它方式目前还缺乏法律上的肯定。再次,政府和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都有限。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为标准,自然人被区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每类人都可以做出一定行为,但所做出行为的效力却有所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后两类自然人的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政府从动态上看也有产生、发展和成熟等不同阶段。刚刚建立起来的政府,各种机构都不甚健全,各项制度都不完备,其中执行者和决策者也都经验不足。要求它们承担与处于发达和成熟阶段政府同样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制度设计上参照自然人区分方式将二者分开,限制那些尚处于初创阶段政府的作为范围,当然与之相应它们的责任也应当受到限制。
三、政府责任是任期责任
任期责任通常出现在会计与审计过程之中,它更多地是在经济意义上为人们所探讨。西方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较早的建立了严格的任期责任制。任期制是民主政体的基础和核心,其优点就在于“任用有期、到期则退、界限明确、易于掌握、程序严密、能充分体现公正公平。”
众所周知,自然人在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意义上都是具有独立人格且责任自负的主体。在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期间内,只要是在健全且自由的心智支配下,他就必须且仅对自己所做出的行为负责。虽然法律上有有限继承的规定,也有父母对子女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定,但前者主要是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考虑,而后者主要是出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考虑。我们认为政府也是这样类似于自然人的责任主体。每届政府都像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它们仅对自己所做出的行为和决定负责。或许每届政府都或多或少的保留了上届政府的某些人员,甚至领导人也是上届连任的,但不同届别的政府之间毕竟是相互独立的。本届政府只对自己任期的行为和决定负责,不对上届政府的行为和决定负责,这才是现代政府任届责任的重要含义。建立这样的政府任期责任制有利于树立政府的责任观念,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杜绝短期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新任者摆脱前任的遗留影响和各种纠缠,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深化公共行政改革,建立严格意义上的政府任届责任,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以届作为区分责任的唯一标准,各届政府各自只承担本届政府的责任;其次建立离期后责任追究制,卸任政府必须对自己任期内所做出的行为和决定负责,“责任政府实质上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是政府责任制度的核心”;再次,将任届责任的内容从经济领域扩大到行政和法律领域,不仅考察其是否廉政更要考察其是否勤政、精政,一改“无过便是功”的惰政观念,树立“无功就是过”的勤政意识;最后,为了及时对政府的行为和决定进行判断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化,可以将对人即领导干部考察考核评定机制引入到政府责任认定当中,“积极探索年度考核与届中、届末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制定适合三种考核方式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方法。”
(作者单位:1.中南大学湖南长沙;2.湖南女子职业大学)
一、政府责任是复合责任
政府责任问题涉及面甚广,对于其性质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可归纳为政治责任论、行政责任论、法律责任论和道德责任论等。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将政府责任视为行政责任,即“政府及其构成主体行政官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在“政府责任究竟为何”问题上,更多学者所持的是复合责任论,即“作为民主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公民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控制以确保责任的实现。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责任政府意味着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责任控制机制,这种责任控制机制既包括内部的也包括外部的。内部的政府责任控制机制或形式至少包括职业主义的作用、代表性的重要性及其伦理道德的考虑。外部责任机制在现代政府体系中,至少包括组织的或监督的义务,行政控制、立法监督以及司法争议的解决。”
将政府责任理解为复合责任确实存在着难度,我们在此引入了自然人责任。众所周知,自然人是集多重责任于一身的责任主体,“公民责任可以界定为属于公众领域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以及属于私人领域的社会责任和参与责任”。在上述各种责任形式中,政府责任与自然人责任都存在着层次问题,但它们在具体责任层次上却并不相同。自然人责任以法律责任为底线,以道德责任为最高境界,其间包含了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政府责任同样以法律责任为底线,“当政府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时,政府责任便得以最低限度的保证。”但政府责任的最终形式却并非道德责任而是政治责任:当人们对政府表达某些不满时,他们最多只是进行舆论批评、内心评价和道德讨伐;而当人们对政府的所有不满达到极点时,当各种责难形式用尽也无法解决问题时,他们便会要求政府承担政治责任。“政治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是政治上受信任的程度降低……最严厉的形式就是失去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当政府执政资格被剥夺时,政府责任也就不复存在了。行政责任是政府责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责任,“政府责任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与专业文献中更多地称为行政责任”。
二、政府责任是有限责任
社会科学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人性预设几乎是所有社会科学研究的起点。在各种有关人的理论假设中,“理性人”理论的影响可能是最为深远的。“理性人”是集无限欲望与有限能力于一身的矛盾体。为限制自身无限的欲望,人们设计出了各种各样限制自身欲望的制度。有限继承制度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有限继承亦称为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有限继承制度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将人们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欲望限制在有限的偿债能力范围之内。
“理性人”的人性预设也同样适用于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资源即意味着稀缺,可供政府运用的资源总是有限。但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欲望又是无限的,都希望政府能够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和更丰厚的社会福利。公共资源的有限与公众欲望的无限之间的矛盾迫使政府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必须运用理性进行决策和选择。而政府毕竟不是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面对永远的变化和未知,政府的理性永远是有限的”。自计划经济时代起,我国政府就被裹上了全能政府的外衣。这层厚重的外衣使得政府增加了管理成本、重复了管理智能;也使得政府既疲于奔命又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的行使,制约了政府作用的发挥。将政府列入“理性人”范畴还因为政府“也会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便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利性。”当代政府应当是有限的责任政府,这就要求政府职能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这也是打造当代责任政府的首要条件。理解政府责任的有限,我们仍以自然人责任为视角。首先,政府和自然人都是有限的责任主体。自然人以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超过这个底线的部分自然人就可以免责。政府责任通常以法律规定为限,超过法律规定以外的责任政府一般不需要承担。除此以外,法律还做出了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豁免的规定,以防止个人和其它主体对政府无休止的纠缠。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政府责任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责”。其次,政府和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有限的。《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主要,这十种方式其实就是自然人责任方式的界限。政府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当然也包括了其它方式。从目前立法实践来看只有政府赔偿责任实现了法律化,《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都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对政府承担责任的其它方式目前还缺乏法律上的肯定。再次,政府和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都有限。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为标准,自然人被区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每类人都可以做出一定行为,但所做出行为的效力却有所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后两类自然人的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政府从动态上看也有产生、发展和成熟等不同阶段。刚刚建立起来的政府,各种机构都不甚健全,各项制度都不完备,其中执行者和决策者也都经验不足。要求它们承担与处于发达和成熟阶段政府同样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制度设计上参照自然人区分方式将二者分开,限制那些尚处于初创阶段政府的作为范围,当然与之相应它们的责任也应当受到限制。
三、政府责任是任期责任
任期责任通常出现在会计与审计过程之中,它更多地是在经济意义上为人们所探讨。西方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较早的建立了严格的任期责任制。任期制是民主政体的基础和核心,其优点就在于“任用有期、到期则退、界限明确、易于掌握、程序严密、能充分体现公正公平。”
众所周知,自然人在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意义上都是具有独立人格且责任自负的主体。在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期间内,只要是在健全且自由的心智支配下,他就必须且仅对自己所做出的行为负责。虽然法律上有有限继承的规定,也有父母对子女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定,但前者主要是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考虑,而后者主要是出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考虑。我们认为政府也是这样类似于自然人的责任主体。每届政府都像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它们仅对自己所做出的行为和决定负责。或许每届政府都或多或少的保留了上届政府的某些人员,甚至领导人也是上届连任的,但不同届别的政府之间毕竟是相互独立的。本届政府只对自己任期的行为和决定负责,不对上届政府的行为和决定负责,这才是现代政府任届责任的重要含义。建立这样的政府任期责任制有利于树立政府的责任观念,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杜绝短期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新任者摆脱前任的遗留影响和各种纠缠,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深化公共行政改革,建立严格意义上的政府任届责任,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以届作为区分责任的唯一标准,各届政府各自只承担本届政府的责任;其次建立离期后责任追究制,卸任政府必须对自己任期内所做出的行为和决定负责,“责任政府实质上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是政府责任制度的核心”;再次,将任届责任的内容从经济领域扩大到行政和法律领域,不仅考察其是否廉政更要考察其是否勤政、精政,一改“无过便是功”的惰政观念,树立“无功就是过”的勤政意识;最后,为了及时对政府的行为和决定进行判断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化,可以将对人即领导干部考察考核评定机制引入到政府责任认定当中,“积极探索年度考核与届中、届末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制定适合三种考核方式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方法。”
(作者单位:1.中南大学湖南长沙;2.湖南女子职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