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程汉大先生的《英国法制史》一书是近年来不可多得研究英国法制的发展历史方面的好书。英国作为近现代法治思想的“试验田”对今天的各个国家的法治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通过程汉大先生对英国法制历史的平实的叙述,我们无不感受着隐含在其间的法治精神的崛起。
关键词法律制度 法治 权力
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0-01
程汉大先生的《英国法制史》,作为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以时间发展为序分十个专题介绍了英国从约公元前5世纪时起到现代的种种法律制度的兴起、繁荣与衰落。虽然作者并未在“法治”与“法制”上着过多笔墨,但在英国历史上,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发展无不是法治实现过程中迈出的一小步。所以,在我看来,如果说法制是躯体,那么法治就是这具躯体的灵魂。
一、古代习惯对英国法治传统的影响
任何国家最初的法律无不起源于史前时期的古代习惯,所以探讨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均应以国家产生为起点。而英国及其法律制度也不应例外。
在英国,最早的国王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随国家的产生由氏族部落军事首领转化而来的。到7世纪时,国王成了终身任职的最高统治者,国王的统治必须取得作为贵族的贤人会议的支持。并且国王在就职典礼上,要在大主教主持下宣誓,誓词的内容之一为“遵守国家的法律,公正裁判,惩恶扬善。”誓词的内容在国王即位后也对国王的权力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国王遵守古代法律与习惯的承诺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国王虽然已经取得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带有神圣光环的特权,但仍应该“根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来引导他的人民,并且和他的人民一样服从法律”。
诺曼征服以后,封建大会议已失去了干预王位继承的权力,不过,国王加冕宣誓的传统继续保留下来。1100年,亨利一世在登基之际首次以成文形式颁布《加冕自由宪章》,将国王加冕誓词连同国王低于法律并依照法律统治的原则昭告于世,从而开创了新王登基时颁布《自由宪章》的先例。颁布宪章的做法使王权低于法律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作为双刃剑的普通法——既是加强王权的工具也是王权驰骋的界限
12—13世纪,先后统治英国的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王权,建立起封建集权制。“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经过三位国王的努力,形成了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甚至建立起了当时欧洲最强大的王权。这时,政治的集中性与法律的分散性形成了尖锐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王政府着手调整司法管理体制,建立了专职的王室法庭,并不断扩大其司法权,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吸收到王室法庭之中,原先分散的地方习惯法逐步融为一体,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是指中世纪时期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的全国通行的习惯法和判例法,因此,普通法又有英国王室法之称。
首先国王通过扩大“国王安宁”的范围,并通过法律来确定国王安宁的范围,从而对案件取得了实质性的管辖权,同时通过建立如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法庭、巡回法庭等专职中央法庭来审理案件。而当事人要进入诉讼程序则不得不向国王申请令状,以请求国王对其权利予以保护,这样国王的司法权便在形式上得以确认。
普通法的形成对日后英国的“树立了法律的至上权威,形成了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同时,“赋予法官以特殊地位,有利于司法相对独立传统的形成”。法官集立法者与司法者于一身的角色定位,确定了他在法律上的权威地位,从而使他们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外界的干扰。
三、吹响法治的号角——法律职业阶层兴起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法律职业阶层的国家,与后来的其他国家相比,英国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英国这一阶层的产生是自下而上推动的。其最为突出的例证便是法官的来源一直为职业律师群体所垄断。12-13世纪职业法官群体与职业律师群体的产生是紧密相联、同步发展的,其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
在职业法律阶层中,能够直接与王权进行博弈,并且能够保障个人自由不被侵犯,将王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还要靠这个阶层中的精英力量——法官。从12世纪后期到13世纪中期,英国的司法机构逐步走向专职化。法庭专职化的过程亦即职业法官的产生过程。
职业法律群体的出现是与当时这一职业,特别是法官职业,受到人们普遍的钦睐有关,而这也与职业法律群体的高收入、高社会地位有关。在法律职业阶层出现以前,英国在继承原始民主遗风的基础上就产生了早期朴素的法治思想与传统。法律职业阶层兴起后,垄断了司法审判权。特定的职业性质和切身利益,决定了这个阶层必然成为英国法治思想与传统的天生维护者和发扬者,因为法律的权威越高、作用越大,这个阶层的政治经济地位就越高。我们不妨用法学家布莱克顿将的一句世代相传颂的名言来概括这一状况“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
四、都铎悖论——法治与专制的演练场
都铎王朝的时代过渡性决定了当时英国的两大主要社会阶级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发展趋势:封建大贵族阶级每况愈下,已失去了往日与王权抗衡、左右国家政治的力量;新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了的新贵族蒸蒸日上,但尚未成熟到足以掌握国家政权的程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无力压倒对方,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一度呈现出势均力敌的平衡状态。这时,“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都铎王朝在立法、司法等各个领域,基本上都是遵循当时的法学家巴德所说的“正当程序”进行统治。在英国,正当程序指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规范国王政府统治方式的基本政治法律原则。依“正当程序”行事,意味着都铎王朝是一个尊重法律的王朝。的确,都铎历代国王都不曾妄称自己高于法律之上。爱德华六世加冕时,大主教按法定程序问道:“除了按习惯经人民同意制定有利于上帝的尊严和光荣、有利于共和国利益的法律外,你同意不制定任何新法律吗?”国王的回答道:“我同意和答应。”
关键词法律制度 法治 权力
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0-01
程汉大先生的《英国法制史》,作为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以时间发展为序分十个专题介绍了英国从约公元前5世纪时起到现代的种种法律制度的兴起、繁荣与衰落。虽然作者并未在“法治”与“法制”上着过多笔墨,但在英国历史上,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发展无不是法治实现过程中迈出的一小步。所以,在我看来,如果说法制是躯体,那么法治就是这具躯体的灵魂。
一、古代习惯对英国法治传统的影响
任何国家最初的法律无不起源于史前时期的古代习惯,所以探讨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均应以国家产生为起点。而英国及其法律制度也不应例外。
在英国,最早的国王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随国家的产生由氏族部落军事首领转化而来的。到7世纪时,国王成了终身任职的最高统治者,国王的统治必须取得作为贵族的贤人会议的支持。并且国王在就职典礼上,要在大主教主持下宣誓,誓词的内容之一为“遵守国家的法律,公正裁判,惩恶扬善。”誓词的内容在国王即位后也对国王的权力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国王遵守古代法律与习惯的承诺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国王虽然已经取得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带有神圣光环的特权,但仍应该“根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来引导他的人民,并且和他的人民一样服从法律”。
诺曼征服以后,封建大会议已失去了干预王位继承的权力,不过,国王加冕宣誓的传统继续保留下来。1100年,亨利一世在登基之际首次以成文形式颁布《加冕自由宪章》,将国王加冕誓词连同国王低于法律并依照法律统治的原则昭告于世,从而开创了新王登基时颁布《自由宪章》的先例。颁布宪章的做法使王权低于法律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作为双刃剑的普通法——既是加强王权的工具也是王权驰骋的界限
12—13世纪,先后统治英国的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王权,建立起封建集权制。“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经过三位国王的努力,形成了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甚至建立起了当时欧洲最强大的王权。这时,政治的集中性与法律的分散性形成了尖锐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王政府着手调整司法管理体制,建立了专职的王室法庭,并不断扩大其司法权,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吸收到王室法庭之中,原先分散的地方习惯法逐步融为一体,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是指中世纪时期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的全国通行的习惯法和判例法,因此,普通法又有英国王室法之称。
首先国王通过扩大“国王安宁”的范围,并通过法律来确定国王安宁的范围,从而对案件取得了实质性的管辖权,同时通过建立如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法庭、巡回法庭等专职中央法庭来审理案件。而当事人要进入诉讼程序则不得不向国王申请令状,以请求国王对其权利予以保护,这样国王的司法权便在形式上得以确认。
普通法的形成对日后英国的“树立了法律的至上权威,形成了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同时,“赋予法官以特殊地位,有利于司法相对独立传统的形成”。法官集立法者与司法者于一身的角色定位,确定了他在法律上的权威地位,从而使他们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外界的干扰。
三、吹响法治的号角——法律职业阶层兴起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法律职业阶层的国家,与后来的其他国家相比,英国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英国这一阶层的产生是自下而上推动的。其最为突出的例证便是法官的来源一直为职业律师群体所垄断。12-13世纪职业法官群体与职业律师群体的产生是紧密相联、同步发展的,其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
在职业法律阶层中,能够直接与王权进行博弈,并且能够保障个人自由不被侵犯,将王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还要靠这个阶层中的精英力量——法官。从12世纪后期到13世纪中期,英国的司法机构逐步走向专职化。法庭专职化的过程亦即职业法官的产生过程。
职业法律群体的出现是与当时这一职业,特别是法官职业,受到人们普遍的钦睐有关,而这也与职业法律群体的高收入、高社会地位有关。在法律职业阶层出现以前,英国在继承原始民主遗风的基础上就产生了早期朴素的法治思想与传统。法律职业阶层兴起后,垄断了司法审判权。特定的职业性质和切身利益,决定了这个阶层必然成为英国法治思想与传统的天生维护者和发扬者,因为法律的权威越高、作用越大,这个阶层的政治经济地位就越高。我们不妨用法学家布莱克顿将的一句世代相传颂的名言来概括这一状况“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
四、都铎悖论——法治与专制的演练场
都铎王朝的时代过渡性决定了当时英国的两大主要社会阶级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发展趋势:封建大贵族阶级每况愈下,已失去了往日与王权抗衡、左右国家政治的力量;新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了的新贵族蒸蒸日上,但尚未成熟到足以掌握国家政权的程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无力压倒对方,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一度呈现出势均力敌的平衡状态。这时,“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都铎王朝在立法、司法等各个领域,基本上都是遵循当时的法学家巴德所说的“正当程序”进行统治。在英国,正当程序指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规范国王政府统治方式的基本政治法律原则。依“正当程序”行事,意味着都铎王朝是一个尊重法律的王朝。的确,都铎历代国王都不曾妄称自己高于法律之上。爱德华六世加冕时,大主教按法定程序问道:“除了按习惯经人民同意制定有利于上帝的尊严和光荣、有利于共和国利益的法律外,你同意不制定任何新法律吗?”国王的回答道:“我同意和答应。”